MSDS辦理 GHS化學品分類標簽辦理服務
GHS
《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簡稱GHS,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按照物質和混合物建立分類物質和混合物的協調準則,即危險分類,包含物質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二是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包括標簽和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SDS)。該化學品數據說明書需要包括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綜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作業場所暴露途徑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議及有效識別和降低使用風險的信息等。2013年開始,歐盟、美國、日本、等國相繼實施GHS。
·REACH法規(1907/2006)
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fen銷商傳遞:
1、當物質或配制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者,配制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2、根據REACH法規附件13的標準,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
3、物質由于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
由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標準化管理會共同發布,旨在對應《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協調制度》,并對MSDS/SDS規范做出要求。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0)
該規定于2000年1月1日發布,2000年6月1日實施,旨在使我們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SDS)編寫格式和內容盡可能與標準一致,盡快適應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的需要。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
本標準是為對應《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和170號《作業場所規范化學品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要求的安全標簽內容的表述和編寫而制定。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86)
·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2005)
·危險化學品登架理辦法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法
·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劇毒物品分級、分類及品名編號(GB 57-92)
·劇毒物品品名表(G-93)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6944-86)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工作場所職業有害因素接觸限值(GBZ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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