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施行日期:1993年9月1。碎石或卵石的強bai度,可用巖石立方體強度和壓碎指標兩種方法表示。在選擇采石場或對粗骨料強度有嚴格要求或對質量有爭議時,宜用巖石立方體強度作檢驗。對經常性的生產質量控制則用壓碎指標值檢驗較為簡便。
用立方體強度作檢驗時,碎石或卵石制成的5×5×5厘米立方體(或直徑與高均為5厘米的圓柱體)試件,在水飽和狀態下,其極限抗壓強度與所采用的混凝土標號之比不應小于1.5。
但在一般情況下,火成巖試件的強度不宜低于800公斤/厘米2,變質巖不宜低于600公斤/厘米2,水成巖不宜低于300公斤/厘米2。 碎石或卵石的壓碎指標值可參照表4的規定采用。
人工砂是巖石經除土開采、機械破碎、篩分而成的,公稱粒徑小于5mm的巖石顆粒。混合砂由天然砂與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組合而成的砂。碎石由天然巖石或卵石經破碎、篩分而得的,公稱粒徑大于5mm的巖石顆粒。
卵石由自然條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稱粒徑大于 5.00mm 的巖石顆粒。含泥量是砂、石中公稱粒徑小于80μm顆粒的含量。
砂的泥塊含量砂中公稱粒徑大于1.25mm,經水洗、手捏后變成小于630μm 的顆粒的含量。石的泥塊含量石中公稱粒徑大于5.mm,經水洗、手捏后變成小于2.50mm 的顆粒的含量。
凡巖石顆粒的長度大于該顆粒所屬粒級的平均粒徑2.4倍者為針狀顆粒;厚度小于平均粒徑0.4倍者為片狀顆粒。平均粒徑指該粒級上、下限粒徑的平均值。當天然砂的實際顆粒級配不符合要求時,宜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經試驗證明能確保混凝土質量后,方允許使用。
配制混凝土時宜優先選用Ⅱ區砂。當采用 I 區砂時,應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夠的水泥用量,滿足混凝土的和易性;當采用Ⅲ區砂時,宜適當降低砂率,當采用特細砂時,應符合相應的規定。配制泵送混凝土,宜選用中砂。
對有抗凍、抗滲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含泥量應不大于 3.0%。對于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重要混凝土結構用砂,應采用砂漿棒(快速法)或砂漿長度法進行骨料的堿活性檢驗。
經上述檢驗判斷為有潛在危害時,應控制混凝土中的堿活性檢驗。經上述檢驗判斷為有潛在危害時,應控制混凝土中的堿含量不超過3kg/m3,或采用能抑制堿-骨料反應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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