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十部委公告2015年第5號《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安監總局令第60號《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和安監總局令第53號《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對于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登記企業應當按照安監總局令第60號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安監總局令第53號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我中心對外承接危化品分類鑒定工作,并提供GHS標簽和SDS編制服務。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第591號令);
GB30000—2013《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GB/T 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
GB/T 17519—201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指南》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