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A333低溫設備用無縫管 美標A333GR6無縫鋼管 耐負45度沖擊熱處理代替第4.2.1條規定的其它熱處理。
4.2.28級的管理子應由鋼廠按下列方法之一種進行熱處理:
4.2.2.1淬火和回火--均勻加熱至1475士25下(800士15℃);在此溫度下和壁厚成比例至少保溫1/in.(2min/mm),然后浸入循環水中淬火,將鋼管重新均勻地加熱到1050至1125(565-605℃);在此溫度下和壁厚成比例至少保溫1h/in.(2min/mm)但不少于15min;然后空冷或以降溫率不低于300下/h(165℃/h)的速度水淬。
4.2.2.2二次正火與回火--均勻加熱至溫度1650士25下(900土15℃);在此溫度下和壁厚成比例至少保溫1h/in.(2min/mm),但不少于15min;然后空冷。將鋼管重新均勻地加熱到1450士25下(790土15℃),在此溫度下和壁厚成比例至少保溫1h/in.(2min/mm),但不少于15min;然后再空玲。重新均勻加熱至溫度1050下至1125下(565~605℃),在此溫度下和壁厚成比例至少保溫1h/in.(2min/mm),但不少于15min;然后空冷或以降溫率不低于300F/h(165℃/h)的速度水淬。
4.2.3 11級鋼管是否退火按買方和供貨方的協議。當11 級鋼的鋼管退火時應在 1400~1600F(760~870℃)范圍內經正火處理。
4.2.4 取樣材料應和供貨鋼管在同樣條件下進行熱處理。取樣材料應在試樣制備前進行熱處理。
4.2.5當訂貨單上有規定時,試樣應從厚度試塊上切取,試塊取自熱處理后的鋼管,并應作應力消除。試塊應逐步均勾地加熱到規定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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