腕表式個人劑量儀的特點
l 手腕警告裝置
l 馬不停蹄性能控制的報警裝置
l LED和振動報警選項關閉振動報警閾值水平超過
l 馬不停蹄性能控制內置的蓋革 - 彌勒計數器
l 內置的振動儀器和相應的LED指示電池剩余容量的手動控制
l 周期振動和LED報警時的剩余電池容量變得低于10%
l 自動振動和LED報警時的剩余電池容量是小于5%,用下面的開關關閉的警報裝置

腕表式個人劑量儀介紹
腕表式個人劑量儀是穿戴式健康與輻射為一體的智能終端,可監測X/γ個人劑量率、血壓,心率、運動計步,提供個人閥值報警和可視化預警平臺。
監測預警平臺,智能關愛服務,“云+端+服"架構下的輻射與健康監測,依托云平臺大數據的優勢,提供從數據采集到數據服務為一體的系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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腕表式個人劑量儀——哪些人需要進行個人劑量監測?
——對于任何在控制區工作的工作人員,或有時進入控制區工作并可能受到顯著職業照射的工作人員,或其職業照射劑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員,均應進行個人監測;
——在進行個人監測不現實或不可能的情況下,經審管部門認可后可根據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和受照地點和時間的資料對工作人員的職業受照做出評價;
——對在監督區或只偶爾進入控制區工作的工作人員,如果預計其職業照射劑量在1mSv/a~5mSv/a范圍內,則應盡可能進行個人監測。應對這類人員的職業受照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應以個人監測或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為基礎;
——如果可能,對所有受到職業照射的人員均應進行個人監測。但對于受照劑量始終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員,一般可不進行個人監測。但必須對工作人員職業照射進行評價,這種評價將以工作場所監測結果以及工作人員接受照射的地點和持續的時間為依據或以個人監測結果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監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第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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