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需要辦理哪些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企業,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普通化工品進口流程:
普通化工品是指沒有危險性、非易燃、易爆的化工品,進口手續較為簡單,正常情況下是按照普通貨物的方式進口清關,但是,也是有可能的問題發生,比如:口岸商檢局認為您的貨物是危險品,而您自己認為您的貨物不是危險品,那么這個時候雙方就會產生分歧,這個時候怎么辦呢?商檢局會要求我們提供非危鑒定,企業只能是去做好非危鑒定,提交到相關之后,商檢局才會放行。
進口貨物是不是危險品
國家在1986、1992、2005年先后發布了國家標準(危險品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1986)(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1992)及(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按主要危險品特性把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21項,并規定了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志—十七種(主標志十二種,副標志十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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