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0月26日,海南省會同省市場監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證監局聯合印發了《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該文件有諸多的亮點,比如準入“零門檻",不設蕞低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金額限制,在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出資期限等方面無限制,以及采取“推薦函"簡易申請方式,并在政策中提到配套優惠措施和園區落地獎勵等方面政策。本文將根據海南的具體實踐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解讀海南的QFLP政策。
一、股東
根據《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的規定,海南對于境內外投資者(股東/合伙人)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也從側面反映出,在對股東的要求上,海南的試點政策較為寬松。
二、組織形式
根據《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的規定,海南QFLP的組織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也可以采用合伙制。
三、三種模式
目前QFLP有三種模式:
一是“外資管外資"模式,即外資基金管理人僅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基金,管理外資基金;
二是“外資管內資"模式,即外資管理人向境內投資者募集設立基金,管理人民幣基金;
三是“內資管外資模式",即內資基金管理人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設立基金,管理境外資金。
根據《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的規定,海南支持以上三種模式在海南的推行。
四、雙落地要求
所謂的雙落地要求,是指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須注冊在當地。根據《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的規定,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須注冊在當地,換種角度而言,海南QFLP實行雙落地要求。
五、QFLP基金
(一)海南QFLP基金設立流程
1.選擇落地重點園區(具體包括海口江東新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海口國家產業開發區、復興城互聯網信息產業園(海口)、三亞商務區、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等等);
2.省直相關職能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或同級金融管理單位)、重點產業園區管委會為股權投資企業向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推薦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
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憑《推薦函》,依法予以登記注冊;
4.按照相關規定在商業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開立賬戶;
5.基金管理人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私募基金備案。
(二)海南QFLP的設立條件
1.《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對海南QFLP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境內外股東/合伙人資格、高管資格無明確限制或規定。
(2)名稱要求:根據私募基金業協會及《海南QFLP暫行辦法》相關要求,海南QFLP基金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行業表述應當標明“股權投資"字樣。
六、稅收政策
根據、《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以下簡稱“《稅收優惠通知》"),以及結合《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海南QFLP的稅收政策歸納如下:
(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四)值得注意的是,《QFLP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積極推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而其后出臺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以下簡稱“《鼓勵目錄》")中,未明確列舉私募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企業,但第84條規定的“跨境投融資雙向開放服務體系建設"為QFLP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企業被認定為海南鼓勵類產業預留了一定的解釋空間,實踐中是否能取得稅收優惠還有待進一步觀察,需與當地政府機構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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