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哪些原因?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1.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2.不按時公示即時信息的;3.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何影響?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逾期未報年報的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然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企業信用信息將被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的企業,將被依法限制或者禁入。
企業如何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針對四種不同情形具體移出流程如下:
1、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年度報告的,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前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后,市場監管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3、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前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管部門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前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管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企業經營異常狀態下,申請注銷、移出怎么辦理?是否影響參與投標等業務?近日,通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系統,總局信用監督管理司和登記注冊局就網友們關注的問題進行了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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