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外商投資股權類企業規范有序發展,東莞在去年發布相關試行政策,標志著外商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在東莞正式落地。對落戶東莞的外商股權類企業,可同等享受東莞促進股權業發展獎勵政策。對符合東莞特色人才認定標準和產業創新人才獎勵政策的外商投資股權類企業人員,可按相關規定享受納稅獎勵、人才落戶、住房醫療補助、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優惠政策。

東莞qflp公司注冊條件:
1、申請設立的外商股權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地應當在東莞。
2、外商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為私募機構,發起設立應符合《外商法》《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按照《私管理人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在中國業協會辦理私募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備案手續。
3、外商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境外投資人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為可自由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境內投資者應當以人民幣出資。
4、申請試點資格的外商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應向各園區、鎮街工作部門提交申請,經各園區、鎮街工作部門初審符合試點條件的,提交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組織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經認定符合試點條件的,憑試點資格文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按照門的有關規定辦理信息報告相關手續。屬于創業投資企業的,還應當在發展改革部門完成創業企業備案。
另外還需注意:外商股權企業在名稱中須加注“私募"“私募管理"“創業"字樣,外商股權投資企業在名稱中須加注“股權"“創業"等字樣,并符合相關監管部門關于試點企業的命名要求。未經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認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加注上述字樣。
注冊完成的外商股權企業,應在取得試點資格后12個月內完成在中國投資業協會的登記,并成立外商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股權、創業;成立的所有外商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應在 6 個月內完成在中國業協會的備案手續。未及時辦理私募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備案手續的,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可取消其認定資格、對外公示,并責令其在9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未在上述期限內辦理登記、備案的,可向市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市工作局)提交延期申請,經認定可適當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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