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持股平臺注冊-員工持股平臺有什么優勢?
持股平臺,是指自然人并不是直接持股主體公司,而是通過一個平臺來間接持有主體公司的股權,這個用于間接持股的平臺就是持股平臺。常見的持股平臺模式有有限合伙、公司制(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理論上,持股平臺還可以私募基金、信托計劃、資管計劃的形式存在。在招股說明書中,經常見到的是員工通過以上形式的平臺對擬上市公司持股,即稱之為員工持股平臺。
大多數資本化的公司為何要設計持股平臺呢?持股平臺的優勢即是可以實現股權控制的目的(公司平臺實控人做大股東,有限合伙平臺實控人做GP),還有很多優勢,一舉可以多得。我們具體來看看注冊員工持股平臺有哪些優勢?
1.保持主體公司股權的穩定性
在主體公司股東人數較多的情況下,將部分股東放置到持股平臺中,未來股權發生變動時,是持股平臺股東發生變化,主體公司股東不受影響,可以減少主體公司股東變動的頻率,有利于保持主體公司股權的穩定性。
2.增加股東人數
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最多50人,上面再增加一個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臺,人數可以增加至99人;股份公司股東最多200人,多層架構下再增加一個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臺,人數可以增加至249人,如果增加一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最多可以達399人。
3.轉移,降低稅收
很多公司在搭建持股平臺的時候,往往將平臺公司注冊在有稅收優惠的地方,比較常見的地方有海南、江西共青城、西藏、新疆等省區的部分地區。計劃境外上市的公司。還可以考慮將平臺公司注冊在境外,例如,開曼群島等。
4.便于以后的融資
《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第十四條規定,融入方是指具有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第十五條,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情形除外。
根據質押新規,質押融資主體不能是個人,因此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將來上市后,自然人很難通過質押獲取融資。
員工持股的形式
員工持股的形式,非上市企業員工持股平臺主要有三種:一是員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二是通過公司形式間接持股,三是通過合伙企業持股。
1.自然人直接持股
核心員工以本人名義,通過受讓原股東股權或對擬上市主體增資擴股的方式直接持有擬上市主體的股份或股權。在該方式下,員工直接持有改制后企業股權,按股權比例行使相應股東權利,不需要額外設立持股平臺,程序簡便,個人轉讓股權所得收入適用于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在員工持股實施主體為有限公司階段,該方式持股人數受50人上限約束,在股份公司階段,持股人數受200人上限約束。并且,對企業而言,較多的自然人持股將造成股權分散,不利于企業的集中決策和管理。
2.公司形式間接持股
核心員工通過出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通過受讓原股東股權或對擬上市主體增資擴股,使該特殊目的公司成為擬上市主體的股東。在該方式下,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持股人數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持股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可以通過設立公司章程,規范員工股權管理,法律風險也相較于有限合伙持股平臺更低一些。在稅務方面需要同時征收公司和個人層面所得稅,特殊目的公司本身需要一定的運營管理成本,這些成本將會降低員工的收益。
3.合伙企業形式間接持股
核心員工出資成立有限合伙企業,通過受讓原股東股權或對擬上市主體增資擴股,使該有限合伙企業成為擬上市主體的股東。在該方式下,合伙人可以通過簽訂合伙協議,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行為,界定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僅在員工個人層面繳納所得稅,但合伙企業同樣無法避免股東50人的人數上限約束。公司創始股東為了實現對持股平臺表決權的控制可以擔任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但是由于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規避操作是由創始股東設立一個有限公司且作為其普通合伙人。
除此之外,還有通過內部職工持股會或工會代持作為持股平臺進行員工持股,但擬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職工持股會和工會持股,股份代持以及發行前實際股東人數超200人的情況,都將構成公司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因此,目前實務中選擇員工持股平臺時較少考慮通過內部職工持股會或工會代持的方式。相比而言,具有稅賦輕、靈活度高、控制權集中的有限合伙是眾多企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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