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商業保理公司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注冊條件
近日,北京市地方面向社會就《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對商業保理公司設立條件、公司變更、公司治理、風險管控等方面做出更為細化的要求。
此前,據騰博國際了解,2020年4月6日,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該監督管理指引指引1年后,于2021年7月5日廢止。同日被廢止的還包括《北京市典當行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北京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等三部文件。此次,北京市就商業保理監管出臺具體辦法,為后續商業保理合規、合法經營提供了提要的參考和指導。
相比已廢止的試行辦法,此次監管辦法有幾處明顯不同,如:
1、在股東資格要求上。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新設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的股東或其關聯主體要具備貿易融資、產業金融或供應鏈管理等相關行業背景;
2、在注冊資本要求上。本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新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
3、在高管任職資格要求上。本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需熟悉與商業保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并要求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4、在設立審批程序上。申請機構向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區金融工作部門出具屬地監管責任意見后,由市審核。
北京商業保理公司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經市批準。未經市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或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申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商業保理"字樣。未經登記不得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商業保理"等顯示商業保理業務活動特征的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具備符合條件的股東:
(1)應當為企業法人:依法登記注冊并存續;
(2)財務狀況良好,新增股東蕞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蕞近1年年末不低于出資額的2倍;
(3)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4)主要股東或其關聯主體具備貿易融資、產業金融或供應鏈管理等相關行業背景;
(5)信譽良好,蕞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7)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承諾3年內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三)具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
(1)熟悉與商業保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2)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取得注冊、注冊審計師或與擬(現)任職務相關的磚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相關從業年限4年以上。
(3)信譽良好,蕞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業務開展要求的營業場所;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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