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2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2.1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裝設獨立接閃桿或架空接閃線或網。架空接閃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1)當有管帽時應按表4.2.1的規定確定。
2)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
3)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本款第1項或第2項所規定的空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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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以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應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應保護到管口。
4獨立接閃桿的桿塔、架空接閃線的端部和架空接閃網的每根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金屬桿塔或鋼筋網作為引下線。
5獨立接閃桿和架空接閃線或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與被保護建筑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間隔距離(圖4.2.1),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且不得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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