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設備指哪些:
按《條例》釋義:本條所稱的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

電子設備報廢申報條件:
1、使用時間已超過規定使用期,主要結構陳舊、元器件老化、性能指標降低,不符合使用的基本要求者;
2、損壞嚴重,已無法修復或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新購同類電子設備價格;
3、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技術改造困難或改造費用不經濟;
4、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維護使用不經濟;
5、質量低劣,不符合技術標準,應用中不能滿足低性能指標者。

其中設備使用年限標準:
電子計算機及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5 ~10年
自動控制儀表設備 8 ~10年
機械設備 10 ~15年
動力設備 15 ~20年

目前,我國電子產品進入報廢高峰期,每年所產生的廢舊家電數量相當可觀,其中相當一部分流入了二手電子市場。但這些二手家電往往沒有完整的手續,消費者很難得知其使用年限,使用這些“超齡"家電很有可能產生安全隱患。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