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于2020年5月10日左右其村內某水泥廠購買混泥土,購買當天用于鋪設屋頂,因混凝土存在質量問題,直至5月27日該水泥仍未凝固。現要求相關部門落實查處并協調廠家給予賠償,。
經現場調查,該混凝土工廠為無照生產,因工藝問題導致來市民購買的混凝土使用后長時間未凝固,該水泥廠水泥確存在實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條款;《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第十條。
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辦理《營業執照》,并與來電人協商解決賠償問題。人員在了解真實情況后,通過電話溝通、當面協商等方式,對投訴人的利益給予的保障。協調當事人石某當日給予投訴人賠償金24000.00元(大寫:貳萬肆仟元)。同時,被投訴人于6月12日在人員的協助下辦理了《營業執照》。
過該案件處理,提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可通過來電、來信等投訴舉報途徑切實維護自身權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合法資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做好品質管控,不應當有違法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劣質產品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