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壓力容器材料要求
1 材料通用要求
1.1基本要求
壓力容器的選材應當考慮材料的力學性能、物理性能、工藝性能和與介質的相容性;
壓力容器材料的性能、質量、規格與標志,應當符合相應材料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壓力容器材料制造單位應當在材料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廠鋼印標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標志;
壓力容器材料制造單位應當向材料使用單位提供質量證明書,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齊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標志,加蓋材料制造單位質量檢驗章;
壓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單位從非材料制造單位取得壓力容器材料時,應當取得材料制造單位提供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或者加蓋了材料經營單位公章和經辦負責人簽字(章)的復印件;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21—2015壓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所取得的壓力容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有可靠的方法確定原材料或者壓力容器成型后的材質在腐蝕環境下使用的可靠性,必要時進行試驗驗證。
1.2境外牌號材料使用
境外材料制造單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號材料應當是境外壓力容器現行標準規范允許使用并且境外已有在相似工作條件下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圍應當符合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
(2)境外牌號材料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本規程的基本要求(如磷、硫含量,沖擊試樣的取樣部位、取樣方向和沖擊功指標,斷后伸長率等);
(3)材料質量證明書應當滿足本規程1.1的規定;
(4)壓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實物材料與材料質量證明書進行審查,并且對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進行驗證性復驗,復驗結果實測值符合本規程以及
相應材料標準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壓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單位在使用前,應當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6)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鋼,或者用于設計溫度低于-40℃的低合金鋼,材料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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