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依法實施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出臺。工業噪聲排污許可將依法逐步將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推動排污單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在“十四五”期間將工業噪聲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工業噪聲排污許可實施范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屬于工業行業(行業門類為B、C、D)的,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屬于第3至99類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屬于《名錄》第3至99類之外或者《名錄》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名錄》第八條規定,提出其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建議,報我部確定。
工業噪聲排污許可主要任務:
1.指導排污單位做好申請填報
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指導,督促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嚴格對照《工業噪聲技術規范》,填報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強調排污單位應對申請表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2.加強排污許可證審核把關
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建立聯合審核機制,噪聲管理人員參與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審核,重點審核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是否符合《工業噪聲技術規范》。必要時可以聯合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核查。
3.組織開展排污登記工作
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組織排污單位開展排污登記工作,督促排污單位延續、變更排污登記時,按照排污登記表格式(工業噪聲部分)(詳見附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內容包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標準名稱及編號等。
4.加強證后監管
各級門要加強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強化排污許可證質量管理,督促排污單位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加強排污許可監管,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的,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排放、臺賬記錄、執行報告提交、信息公開的排污單位依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