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專項條件
1.化。主營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營業收入的 70%以上;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具備完成技術創新任務所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條件或環境(牽頭創建制造業創新中心,設立技術研究院、 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等);近兩年內主持或者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大企業或配套生產關鍵零部件、元器件。
2.精細化。企業采用流程化、標準化和信息化等方式使組織管理、高效、協同,實現精細化生產、管理和服務;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戶群、某一產品的細分區段,主導產品享有較高度,且細分在全省前5 位。
3.特色化。產品或服務具有性、性、生產的特點,或具有典型的資源、地域特色,能夠帶動本地特色產業的規模及影響力;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或*知識,擁有在有效期內的發明2項以上(含2項)、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5項以上(含5項);企業獲得省級及以上、產品或等榮譽(稱號)1項以上。
4.新穎化。擁有強大原創能力、創新活力和價值潛力,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資源的嫁接,對產品和服務提供的手段、形式、渠道進行創新;具有一定規模的估值和吸引力,符合“新 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四新經濟發展特征。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限制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認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1.近三年發生生產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重特大事故;
2.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失信企業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有漏稅等重大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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