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哪些東西不能申請外觀設計?
A:外觀設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載體應當是產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此外,要求保護的產品還應該符合法第2條、5條、25條等相關條款的規定。
例如法第25條有相關規定如下:
(1)取決于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筑物、橋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內的山水別墅。
(2)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
(3)對于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者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如果構件本身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則該構件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客體。例如,一組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只有將所有插接塊共同作為一項外觀設計申請時,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客體。
(4)不能作用于視覺或者肉眼難以確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圖案是在紫外燈照射下才能顯現的產品。
(5)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例如手帕扎成動物形態的外觀設計。
(6)以自然物原有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通常指兩種情形,一種是自然物本身;一種是自然物仿真設計。
(7) 純屬美術、書法、攝影范疇的作品。
(8)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
(9)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
(10)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表表盤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屏上顯示的圖案、軟件界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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