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種情形,優先審查一律不予推薦!
優先審查不予推薦
在優先審查推薦中,發現如存在以下情形的,一律不予推薦:
(一)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申請、代理申請、轉讓申請權或者權等行為;
(二)存在不正當理由或其他不正當目的倒買申請權或權的行為;
(三)存在為獲取我省優先審查名額而進行的申請人變更或者地址變更的行為;
(四)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其中的發明;
(五)不具備實際研發、實施能力的申請主體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能夠提供研發、實施能力證明的除外;
(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處于吊銷、注銷狀態的企業申請人;
(七)被通報代理非正常申請數量較大的代理機構提交的優先審查申請;
(八)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優先審查推薦工作秩序的行為。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