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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的房屋肯定是有一定隱患,對拆除后的房屋還需進行安全鑒定嗎?一般人都忽略了危房安全鑒定這必要性。
一.危險房屋的鑒定
危險房屋(簡稱房屋)是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
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確判斷房屋結構的危險程序,及時治理危險房屋,需對房屋的危險性作出鑒定
1.1鑒定前的準備與評定方法
鑒定前應收集調查房屋原始資料,如房屋的建造時間、結構類型、層數、面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圖紙和當時施工記錄等資料。當上述內容無法證實時,則應詳細詢問當時施工負責人或建設單位的知情人員。系統地掌握該房屋的全面情況,為組織鑒定打基礎。
綜合評定應按三個層次進行:
層次為構件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分為危險構件和非危險性構件;第二層次為房
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圍護結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為a、b、c、d四個等級;第三層次為房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分為A、B、C、D四個等級。
1.2構件危險性鑒定
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是建立在危險點的判別之上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
對各類構件分別列出了危險現象的標志,一旦構件出現其中的一種現象,便將該構件評為危險構件。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獨立基礎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個構件;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
度為一構件;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個構件。
(2)墻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個構件
(3)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個構件。
(4)梁、檁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個構件經(8
(5)板以一個自然開間面積為一個構件,制板以一塊為一個構件
(6)屋架、桁架等以一為一個構件。
二.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
地基基礎包括地基和基礎兩個部分,其中基礎部分根據基礎類型可劃分為若干個構件。
地基基礎應重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2.1地基部分的危險現象包括:
(1)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規定的允許值,上部墻體因沉降產生的裂縫寬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
續滑動跡象。
2.2基礎的危險現象包括:
(1)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yS<0.85,其中y是結構構件重要
性系數,對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的結構構件分別取1.1、1.0、0.9)
(2)基礎老化、腐蝕、酥脆、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mm/月,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勢
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況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的使用。
在什么條件下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5、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6、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屋鑒定,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專項技術鑒定:
1.增層增荷;
2.改變用途;
3.加固維修改造(含征地騎線樓拆余部分的加固);
4.耐久性和剩余作用年限評估;
5.建造年代構部件新舊程度和抗力評估;
6.適修性及經濟性評估;
7.毗連場地施工影響(含挖土、抽水、打樁、拆房、爆破、機械振動等)的鑒定;
8.二次裝修工程影響的鑒定;
9.修建加固工程、征地拆房措施和質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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