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日常的計量檢定工作上,常常遇到的一個難題,是如何確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時間?而顧客也經常就大家得出的檢定周期時間或校正有效期限明確提出異議,規定給與調節。對于此事,大家又怎樣搞好表述?為了更好地科學研究、公平地明確計量檢定檢定周期時間,對顧客明確提出有效的提議校正日期,大家何不從下列好多個層面來標準與闡述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正)周期時間。
JJF1139-2005技術標準是參考國際性法紀計量檢定機構發布的國際性文檔OIML D10:1984《檢測實驗室中使用的測量設備復校間隔的確定原則》與英國國家行業標準試驗室交流會機構出版社出版的NCSLRP-1:1999《校準間隔的確認與調整》制訂的。該標準要求了計量器具檢定周期時間明確的基本準則和方式。
標準明確提出了三個基本準則:一是制訂或修定計量器具檢定規程時,應依據所可用計量器具的自身特點、計量器具的特性規定及其計量器具應用狀況來明確其檢定周期時間;二是明確計量器具檢定當期時,應確立所可用計量器具的精確測量穩定性總體目標R(一般計量器具的精確測量穩定性總體目標R≥90%);三是計量器具檢定周期時間的明確應適當地采用反映法或似然可能法中某一種或某幾類適合的方式開展剖析計算。在這里三個標準中,大家可確立:①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時間明確是在確保一定的精確測量穩定性總體目標前提條件下,由計量器具自身的特性、特點,應用情況決策的;②我國計量檢定檢定規程中明確提出的檢定周期時間便是在這里三個標準前提條件下得到的;③這一周期時間是根據一定的科學研究計算而成的。
在JJF1139-2005標準中,對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時間明確提出了反映法和似然可能法二種方式。而反映法又關鍵有“固定不動臺階回歸分析法"、“增加量反映回歸分析法"與“間距測試方法"三種方式;似然可能法又有三種實際的測算法:經典法、二項式法與更新法。
為了更好地提升對法定(含受權)計量檢定檢定組織 強制性檢定工作中計量器具檢定周期時間的管理方法,標準調節強制性檢定周期時間的個人行為,確保強制性檢定工作中科學研究、公平、合理,在2000年10公布了《有關提升調節強制性檢定工作中計量器具檢定周期時間管理方面的通告》,該通告中,對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時間作了四點要求:
1、我國計量檢定檢定規程或單位、地區計量檢定檢定規程(下稱“規程")中要求的檢定周期時間是基本標準下的最多檢定周期時間,廣泛適用強制性檢定的工作中計量器具,法定(含受權)計量檢定檢定組織 要嚴格遵守,一般狀況不用開展調節。
2、凡持續2個檢定周期時間檢定達標率小于95%(計量器具關鍵計量檢定性能參數)或某臺(件)計量器具持續2個檢定周期時間關鍵計量檢定性能參數不過關的,法定(含受權)計量檢定檢定組織 能夠 依據有關的規程,聯系實際應用狀況適度減少其檢定周期時間,但減少后的檢定周期時間不可小于規程要求的檢定周期時間的50%;減少檢定周期時間的工作中計量器具,若持續2個檢定周期時間檢定達標率在97%之上(含97%)或三次檢定達標,理應修復實行規程要求的檢定周期時間。
3、在調節強制性檢定周期時間前,法定(含受權)計量檢定檢定組織 務必向本地省部級明確提出調節檢定周期時間的申請辦理計劃方案,申報檢定實驗原始記錄及數據信息統計分析表等材料的影印件,經審核批準辦理備案后,即可調節強制性檢定周期時間。
4、各省部級要提升對法定(含受權)計量檢定檢定組織 強制性檢定工作中的監管,嚴苛審批調節強制性檢定周期時間的申請辦理計劃方案,時可聘用技術專家評定。對隨意或沒經準許辦理備案調節強制性檢定周期時間的,要立即改正,比較嚴重的要注銷對該新項目開展強制性檢定的受權。
以上四點要求,十分明確要求了法定計量檢定檢定組織 在計量檢定檢定工作上如何確定檢定間隔時間的標準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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