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余垃圾----減量機微生物
為規范生活垃圾產生者分類投放行為,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制定本指引。
1.2適用范圍
適用于上海市范圍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住宅小區、農村居民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
分類目錄
2.1制定原則
對《條例》中分類標準和內涵作細化說明,對產生頻率較高或市民投放中易混淆的垃圾品種進行列舉,便于市民分類投放。
各區可根據兩網融合系統的運行情況,在保障回收渠道暢通的基礎上,增加可回收物的品種,如利樂包、塑料袋等,制定具有本區特色的分類目錄,并做好宣傳告知工作。
2.2基本分類類別及定義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標準分類。
2.2.1可回收物
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2.2.2有害垃圾
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2.2.3濕垃圾
即易腐垃圾,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2.2.4干垃圾
即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2.3各類別說明
下列目錄根據市民調查結果,對常見的垃圾品種,按照材質細分、主要回收品種以及標準中有關內容進行細化說明。標準中有關內容一般常見于包裝外觀、產品說明書等,如需要可進行對照分類。
3.2.1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
2.1.1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有食堂或就餐的單位)和干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2.1.2食堂或就餐區域設置濕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一般設置于產生濕垃圾的餐廳、集中就餐區等位置。可根據垃圾產生情況增設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1.3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內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般設置于方便投放的公共區域,每個辦公樓(層)至少設置一處,或明確投放地點;干垃圾收集容器根據原投放習慣合理設置。可根據垃圾產生情況增設濕垃圾收集容器。
2.1.4應因地制宜設置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臨時堆放點,便于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
2.1.5單位生活區的生活垃圾容器配置要求參照住宅小區相關要求。
3.2.2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
2.2.1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或兩網融合回收服務點)、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
2.2.2在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收集容器的,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2.2.3至少有一個投放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應當選擇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內較方便位置設置,如:居民出入道路兩側、公共休閑區等。如小區內已建設兩網融合回收服務點,可替代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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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應當逐步撤減垃圾投放點,推進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2.2.5應設置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臨時堆放點,便于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
3.2.3公共場所
2.3.1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2.3.2機場、客運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配備餐飲區、小賣部或客流集中休息區的,應當在這些區域增設濕垃圾收集容器。
3.3其它要求
3.3.1細化分類
有細化分類要求的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分類收集容器,如:細化可回收物分類投放品種的,增設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分類收集容器;細化有害垃圾分類投放品種的,增設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等分類收集容器。
鼓勵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細化設置可回收物分類收集容器。
3.3.2收集容器規格

3.2.1常見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有60升、120升、240升等規格,各類場所可根據生活垃圾產生情況和投放習慣配置。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區域的收集容器規格,應與收集運輸要求匹配。
3.2.2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規格參照《上海市道路、公共廣場等廢物箱配置導則》設置。
分類標志標識
4.1分類標志色
生活垃圾分類容器整體或局部應體現對應標志色,具體顏色如下:
(一)可回收物:藍色,標為CMYK173b6b;
(二)有害垃圾:紅色,標為CMYKe94531;
(三)濕垃圾:棕色,標為CMYK6a483f;
(四)干垃圾:黑色,標為CMYK2c2b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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