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嚴重缺乏的,水資源總量雖然位居*六位,水資源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用水大戶,水對我國的糧食、棉花及蔬菜的品質和產量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然而,*以來,特別是在干旱季節,為保障農業灌溉用水,不少農業生產區往往忽視農業灌溉用水的水質安全,甚至在一些地方用污水灌溉,給農區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并制約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此外,污水灌溉還易造成農產品質量下降,易腐爛,不耐儲存;農作物有毒物質增加,農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蓄積甚至超過食品限量衛生標準。
有鑒于此,為促進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保障我國當前常規灌溉水源和法律法規允許情形下的污水處理后的再生水灌溉水源,有必要通過修訂完善《標準》及強化監管實施,以保障農田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安全。
近日,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要求,進一步加強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管理,滿足農業可持續發展要求,*組織修訂《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并已編制完成征求意見稿。按照《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要求,現就征求意見稿征求有關單位意見,請有關單位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0年8月31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至*,逾期未反饋的按無意見處理。
該項修訂的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灌溉水源或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處理后的農村生活污水的水質監督管理。
其中,在農田灌溉水質要求方面,標準指出: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基本控制項目為必測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門會同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根據農田灌溉用水類型和作物種類要求選擇執行,應符合表2的規定。
此外,標準還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再生水進行農田灌溉,還應滿足 GB 20922 的規定,從嚴要求。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 農產品加工廢水、處理后的農村生活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本標準。
在監測要求方面,標準提出了布點與采樣方法以及監測分析方法兩方面的內容,其中,標準控制項目分析方法按表3執行。該標準發布實施后發布的監測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控制項目的測定。
以上修訂的標準與原標準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1.修改了標準適用范圍;2.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3.增加了農田灌溉用水、水田作物和旱地作物等術語與定義;4.增加了鎳、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 異丙苯、苯胺9項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選擇控制項目限值;5.修改了對農田灌溉水質的監測要求;6.增加了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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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征求意見稿)》)》(修訂GB 5084)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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