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給人類的健康、生態和經濟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因此,及時掌握空氣質量狀況,有效預防和控制空氣污染,是當今社會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空氣質量監測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的原則:
1.點位應具有較好的代表性,應能客觀反映一定空間范圍內的空氣污染水平和變化規律。
2.應考慮各監測點之間設置條件盡可能一致,使各個監測點取得的監測資料具有可比性。
3.各行政區在監測點位的布局上盡可能分布均勻,以反映其空氣污染水平及規律;同時,在布局上還應考慮能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區和主要空氣污染源的污染現狀及變化趨勢。
4.應結合城市規劃考慮環境空氣監測點位的布設,使確定的監測點位能兼顧城市未來發展的需要。
空氣質量監測的污染物有哪些?
1.煙塵:是指空氣中懸浮的固體顆粒物,主要來源于燃煤、燃油、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等活動。根據空氣質量監測標準,一類功能區煙塵的日均值不得超過0.12毫克/立方米,二類功能區不得超過0.15毫克/立方米,三類功能區不得超過0.20毫克/立方米。
2.總懸浮顆粒物(TSP):是指空氣中直徑小于100微米的固體顆粒物,包括煙塵、灰塵、沙塵等。根據空氣質量監測標準,一類功能區TSP的年均值不得超過0.06毫克/立方米,二類功能區不得超過0.10毫克/立方米,三類功能區不得超過0.15毫克/立方米。
3.可吸入顆粒物(PM10):是指空氣中直徑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固體顆粒物,包括煤煙、汽車尾氣、金屬粉塵等。根據空氣質量監測標準,一類功能區PM10的日均值不得超過5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40微克/立方米;二類功能區日均值不得超過15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70微克/立方米;三類功能區日均值不得超過25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100微克/立方米。
4.細顆粒物(PM2.5):是指空氣中直徑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固體顆粒物,包括燃燒產生的有機碳、硫酸鹽、硝酸鹽等。根據空氣質量監測標準,一類功能區PM2.5的日均值不得超過35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15微克/立方米;二類功能區日均值不得超過75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35微克/立方米;三類功能區日均值不得超過15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60微克/立方米。
5.二氧化硫(SO2):是指空氣中含有的硫元素與氧氣結合形成的氣態化合物,主要來源于燃煤、燃油、冶金、化工等活動。根據空氣質量監測標準,一類功能區SO2的日均值不得超過5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20微克/立方米;二類功能區日均值不得超過15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60微克/立方米;三類功能區日均值不得超過25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100微克/立方米。
6.二氧化氮(NO2):是指空氣中含有的氮元素與氧氣結合形成的氣態化合物,主要來源于燃料燃燒、交通運輸、火力發電等活動。根據空氣質量監測標準,一類功能區NO2的日均值不得超過4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20微克/立方米;二類功能區日均值不得超過8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40微克/立方米;三類功能區日均值不得超過120微克/立方米,年均值不得超過60微克/立方米。
7.臭氧(O3):是指空氣中含有的三個氧原子結合形成的氣態化合物,主要來源于太陽紫外線作用下二次生成。根據空氣質量監測標準,在夏季(4月1日至9月30日),一類功能區O3的8小時滑動平均值不得超過100微克/立方米;二類功能區不得超過160微克/立方米;三類功能區不得超過200微克/立方米。
8.一氧化碳(CO):是指空氣中含有的碳元素與一個氧原子結合形成的無色無味的氣態化合物,主要來源于不燃燒產生。根據空氣質量監測標準,一類功能區CO的24小時均值不得超過2毫克/立方米;二類功能區不得超過4毫克/立方米;三類功能區不得超過6毫克/立方米。
